隧道燈路燈低桿燈燈桿與支架
2013-07-21
1、總體要求
- (1)低桿燈照明的設計、安裝、燈具和零部件應符合現行國標要求。
- (2)引道照明照度標準為2~5cd/m2,均勻度不小于0.4。承包人在照明設計時要預先考慮到由于光源輸出流明的損耗、燈具中灰塵的積累以及光能在空氣中的衰耗等因素造成的光源輸出流明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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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照明設備應為適用于低桿道路照明的類型,應按對稱形式安裝在燈桿頂部,并應符合現行有關國標的規定,應有切斷配電系統的裝置。
- 2)照明設備應為適應工作環境下的不銹結構,并應有調節裝置、標記、固定支架或在水平平面和垂直平面內的反光裝置,投射角度應在最終調整并符合要求后,進行永久固定。
- 3)固定支架和其它外露支撐件均應鍍鋅。
- 4)照明設備中的玻璃制品應具有熱穩定性,在正常照明的工作溫度下應不受雨水的影響,玻璃應經過處理,當其意外破碎時將分裂成小碎片。
- 5)承包人在設計中應提供適當的散熱面,以便于維修損壞的燈具和控制燈具的溫度。
- 6)內部配線在工作溫度范圍內應具有熱穩定性。
- 7)照明設備的外露線夾、螺釘及其它固定物等應由適應工作環境條件的不銹材料制成。
- 8)外部配線進口應密封以防進入水氣。
- 9)反光器應由處理過的具有高亮度的鋁制成,或是被認可經過使用已證明有優越反射性能的其它材料制成。
- 10)照明設備的替換件、零部件及備件應是在當地的庫存品中能容易地得到。
- 11)照明設備的外罩、玻璃制品和固定托架的結構和強度應能經受住40m/s的風速,設置于燈柱頂端框架上的燈具也應具有上述的結構和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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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光源應收具有壽命長、發光效能高的放電型高壓鈉燈,功率為250W。
- 2)替換光源應在當地的庫存品中容易地得到。
- 3)缺陷責任期內,受損光源備件的提供和更換,其全部費用應由承包人負責。
- 承包人在每個燈桿底部內應提供:
- 1)連接進出供電電纜線路的端子牌;
- 2)路燈的帶保險分支電路;
- 3)所有的線路終端、電纜終端、光源支架的連接件、控制設備或照明設備等: